阮雪花诉乔向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24)孟民初字第 593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阮雪花,女。委托代理人林生安,男。委托代理人周冬梅,济源市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向阳,男。原告阮雪花诉被告乔向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4 月 28 日通知被告乔向阳应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7 月 8 日、11 月 17 日、12 月 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雪花及其委托代理人林生安、周冬梅,被告乔向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雪花诉称,该于 2024 年 3 月 5 日与被告乔向阳签订模具加工合同,约定在 5 月 21 日前加工 19套水龙头模具,并依合同约定预交定金 30000 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定交货,延至 7 月 22 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该再预付货款 20000 元,被告应于 7 月 30 日、8 月 25 日、9 月 5 日前陆续交付模具,超期交付一天罚款 60 元。但被告仅加工交付了 4 个模具,经反复修理仍不能使用,致该租厂房、购置设备后不能生产。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和返还预付货款计 80000 元,赔偿厂房租赁费及购置设备货款利息等损失 25150.76 元(该项请求庭审中变更为 25306.09 元)。被告乔向阳辩称,该在合同签订后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做出了部分模具,因原告使用不当造成损失,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返还定金及预付货款,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应否解除双方的加工承揽合同;2.假如解除合同,如何处理合同解除产生的后果。原告围绕争议焦点,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双方所签《协议书》、《补充协议》及被告乔向阳开具的收据两张,其中 2024 年 3 月 7 日收据载明收定金 30000 元,证人张爱民证言一份,证明被告乔向阳截止 2024 年 4 月 17 日没有向原告交付一个完整产品的模具。原告据此主张被告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30000 元,退还预付货款 20000 元。2、原告阮雪花与郑天保所签《租房协议》、济源市济水镇西关街第二居民组证明一份、郑天保开具的收据两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开办工厂已租厂房,并预交租金 36000 元。原告阮雪花与郑州二七中天塑料机械销售部所签注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