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与孙瑞府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青民一终字第 859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同振
委托代理人宋海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瑞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晓红
委托代理人孙瑞府,系被上诉人孙晓红之丈夫
上诉人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瑞府、孙晓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4)李民初字第 938 号民事判决,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嵇焕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晓波担任本案主审,代理审判员甘玉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
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于 2014 年 5 月 21 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
上诉人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同振、宋海涛,被上诉人孙瑞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中被上诉人孙瑞府、孙晓红诉称,其于 2009 年 9 月 5 日与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30 日将房屋交付给孙瑞府、孙晓红,逾期按孙瑞府、孙晓红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孙瑞府、孙晓红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364607
28 元,但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未交付房屋
孙瑞府、孙晓红已于 2011 年 9 月 13 日起诉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要求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 2010 年 10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但时至今日,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仍未交房,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