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93)京建质字第 158 号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各监督站: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颁发给你们,请仔细执行。 1993 年 4 月 3 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管理,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其有关问题的说明,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备安装等建设工程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产品,所发生的质量事故,和已在使用的房屋、构筑物、桥涵倒塌等事故(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或产品质量事故),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主管机关为市和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除按建设部规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四个等级划分,增设两类事故等级: 一、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0 元(含 50000 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 2 人以下重伤的。 ’二、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不满 50000 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第五条 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 小时内,以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监督总站和有关部门,并在 48 小时内依据规定向总站填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监督总站接到口头、电话等形式报告后,应在 24 小时内组织或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产品)名称、部委、时间、地点; 二、事故概况和初步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四、事故发生后实行的措施。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做出标志及书面记录、拍照或录相。 第六条 严重质量事故和监督总站负责监督的工程发生的质量事故,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监督总站负责组织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