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各自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来源::日期:2013-02-01 一、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合意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又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默示协议管辖,明示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已明确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条款中或在起诉以前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确定管辖的法院
默示协议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具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其对案件的管辖权,这也是一项国际公认的管辖制度,默示的协议管辖又称拟制的合意管辖、应诉管辖、由于不责问的辩论而生的管辖
我国民事非涉外诉讼有关于明示协议管辖的规定,而没有默示协议管辖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又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当事人自主约定管辖的适用范围
以前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合同纠纷以外的其它民事、经济纠纷不得约定管辖,民事诉讼法修改扩展为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且将选择管辖的联接点由原来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五个连接点”增加了兜底连接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进一步扩大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依据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选择的管辖连接点超出了以上列举的五个连接点或者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及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则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 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