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本 90 年代的环境保护刘昌黎一,公害问题出现和环保对策的回顾1950 -1960 年代,在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由于追求生产第一主义,日本的公害问题日趋严重起来,相继发生了“水俣病”、“第二水俣病”、“哮喘病”和“疼痛病”等公害病。1960 年代后期,四种公害病的受害者把排污企业状告法庭,成了轰动一时的“四大公害诉讼”。以四大公害诉讼为契机,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地面下沉、噪音、振动和恶臭等七大公害引起了日本社会的广泛关注。当时,一些人甚至非常气愤地说:“让 GNP 见鬼去吧”他们认为,只要不停止经济增长,就不能消除公害。由于采取公害对策会提高生产成本,所以一般企业都不肯主动地进行环保投资。为此,日本政府于 1967 年制订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68 年又制订了《大气污染防止法》和《噪音规制法》,这是日本解决公害问题的开始。由于国民的强烈要求,1970 年末至 1971 年 5 月召开的第65 次国会集中审议了公害问题,成了有名的“公害国会”。公害国会是日本政府公害政策的重要转折,由此,解决公害就一时成了日本经济社会最重要的政策课题。在这次国会上,一连气修改和制订了14 项环保法律,其中修改的有《公害对策基本法》、《大气污染防止法》、《水质污浊防止法》、《噪音规制法》和《废弃物处理法》等;新制订的有《水质污浊防止法》、《海洋污染防止法》、《关于废弃物处理和清扫的法律》、《公害防止事业费事业者负担法》和《公害纠纷处理法》等。1972 和 1973 年,日本政府又分别制订了《无过失赔偿责任法》和《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明确了企业的公害责任。根据公害对策基本法等,日本政府又分别就大气和水质保护制订了《环境标准》,对企业排水、排气实施了《浓度限制》。在大气污染特别严重的地区,根据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止法,1974 和 1981 年又分别实施了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的总量限制。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的公害对策和环境标准,不仅制订了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地方环境标准,而且各市町村还纷纷与区域内的主要企业签订了《防止公害协议》。根据防止公害协议,企业必须承担规定的义务,例如发电厂的燃料就必须使用不含硫磺的天然气和低硫石油。这样,防止公害协议就体现了地方居民的利益,受到了地方居民的欢迎,成了企业必须遵守的社会规则。由上述可见,日本政府的环境对策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与当时环境迅速恶化,必须及时采取立竿见影的严厉对策有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