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 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统称药械),应当遵守本办法
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械管理机构,或者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负责药械管理工作,保障药械使用安全,防止药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 - 2 - 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疾病的人员,在治愈或者排除可能的污染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下列管理制度: (一)药械采购验收; (二)药械出入库复核; (三)药械质量问题报告以及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和报告; (四)药品调配和复核及药品保管养护; (五)药品有效期监控; (六)制剂的配制、保管和使用; (七)医疗器械使用和维护保养; (八)植入性医疗器械质量跟踪; (九)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医疗器械用后销毁
二级以上(含本级)医疗机构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实行微机化管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或者批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药品
农村的各类诊所、卫生所,可以从具有药品批发资格 - 3 - 的配送中心及其在当地设立的配送点采购药品;直接采购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乡(镇)卫生院代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