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根本标准第一章根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 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 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 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标准.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 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 历保存的要求.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 译名的病症、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第六条病历书写应标准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楚, 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 保存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 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第八条病历应当根据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 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 后书写病历.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 24 小时制记录.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 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水平时,应当由其 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举措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 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 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 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 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 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 工程.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 住址、药物过敏史等工程.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