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 资 租 赁 公 司 逾 期客 户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 x 融资租赁公司 (以下简称租赁公司) 的发展, 完善对逾期客户的管理流程, 健 全 风 险 防 范 体 系 ,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逾期是指: 承租人未能在合 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将当期租金(如有以前累计罚息,则 含罚息) 完全付清的一种违约情形 ; 从第二日起计算逾期天 数 ; 出 卖 人 是 否 为 承 租 人 垫 付 租 金 不 影 响 租 赁 公 司 对 承 租 人逾期的界定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将承租人逾期天数划分为 1 -1 5 (含1 5 )天、1 5 -3 0 (含3 0 )天、3 0 -4 5 天(含4 5 )、 >45天四类;根据资产管理部提供的《逾期租金周报》,各相关部门视承租人逾期天数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操作规程 第四条 承租人逾期 1 - 1 5 (含 1 5 )天: 1
逾期一周内 : 资产管理部进行电话催收; 2
逾期超过一周至 15 天以内的,资产管理部除电话催 收外,应开始向承租人以书面形式发送经 资产管理部负责 人签字的《租金催收通知书》 ; 3
逾期天数达到 15 天时,资产管理部应通知法律合规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格式 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住房租赁合同 厂房出租合同 汽车租赁合同 部准备好“租金催收律师函”
资产管理部应每周出具 《逾期租金周报》 报送相关部 门,抄送总经理; 5
资产管理部催收人员应 对逾期情况作书面记录, 并完 成 《租金催收记录总表》 , 该表在每月底经资产管理部负责 人及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由风险管理部存档,催收书 面记录由资产管理部存档
第五条 承租人逾期 1 5 - 3 0 (含 30 )天: 1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立 即 安 排 对 承 租 人 进 行 现 场 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