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作如下解释。一 合同效力第一条【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以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请求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二条【依法应认定有效的五种合同】当事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张无效的,不予支持。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另一种意见:删除第三条【内部承包的认定标准】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 或者职工施工,并对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的施工进行财务管理、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等必要管理的,应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上述内部承包合同的 承包人无施工资质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四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人请求招标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工程预约施工合同成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请求招标人承担建设工程预约施工合同违 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第五条【不属于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法律效果】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 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当事人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 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六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责任】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合作开发 房地产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对发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