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根据“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委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质监站”)具体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公路水运工程的实际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指导区县(自治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对下列重点交通建设工程现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
国家进展改革委员会及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水运建设项目;2
市审批的高速公路项目和独立特大桥、独立长和特长隧道等公路建设项目;3
市审批的航电枢纽、港口码头、航道整治等水运建设项目;4
市交委指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四)依法组织或参加调查处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