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离婚后分割财产/履行离婚协议)要点夫妻协议离婚后,女方及子女作为原告向男方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履行离婚协议等。民事起诉状原告一:,女,年月日出生,族,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电话:原告二:,女,年月日出生,族,学生,住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族,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电话: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族,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号 D 栋室,电话: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如下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1. 判决原告一获得被告名下 %的有限公司股份(对应公司股份49.2%,对应出资额人民币元)。2. 判决被告名下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 %)归被告所有, 原告获得折价人民币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第二条,被告向原告二支付补偿款人民币元。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的收益权归两原告所有。四、本案诉讼费、诉讼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双方离婚的基本情况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本案原告二) 。后因男方存在婚姻过错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原告一和被告原来夫妻感情尚好,一直共同经营公司, 后因男方出轨且与其他异性生育子女,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打击,无法维持正常家庭。在极大的精神压力下,原告一希望尽快解除与被告的婚姻,解脱痛苦, 遂敦促男方尽快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由于离婚心切,年月日,双方来到民政局时,甚至未准备好书面的离婚协议, 因无书面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根本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就到附近的小店内草草起草打印了离婚协议,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作出处理,对两人实际控制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收益权进行了分配,还约定男方对女方给予人民币元的补偿。而对名下的夫妻共有股份,未作任何处理。主要原因是, 双方虽因男方过错离婚,但在公司经营方面,还有基本信任,且一直共同经营公司,相关公司的股权也存在质押状况,股权过户在当时也不可能,双方打算离婚后继续维持现有经营状况,待合适时再行办理股权分割事宜。因此,对被告所持有的两公司有限公司和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未作处理,仍保持共有状态,双方均认为在两公司的管理和利益分配方面不会产生任何问题。二、离婚后情况但离婚后, 双方未能很好配合经营公司,产生矛盾并且矛盾不断加深,被告甚至威胁原告要将其清除出公司,原告称自己是股东,享有公司股份,有股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