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货运合同新旧法对比民法典合同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 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八十八条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二百九十条按约定期间 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二百九十一条按约定路线 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三条【 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 如实申报 义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 告知 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 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第八百二十六条【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 检验等手续的, 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 检验等手续的, 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货物 包装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