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贯彻服务规范,提高服务标准 ——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解析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 0 1 0 年第 4 号)(以下简称《服务规定》)于 2 0 1 0 年 1 月 2 6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公布,自 2 0 1 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该《服务规定》共 3 3 条,对人身保险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对各家寿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团险除外)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包括:电话服务、电话销售、新单受理、客户回访、保单保全、理赔服务、信息披露及投诉处理等多项内容,是人身保险业第一个全国范围的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
1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出台的背景 (1 )解决保险领域突出的重承保轻理赔问题,统一行业服务标准 十六大以来,人身保险业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站在了新的起点,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保险领域重承保轻理赔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针对存在的问题,部分保监局先后进行积极 探 索 ,在本辖 区 内建 立 相 关 制 度 ,弥 补 现有 规范的不 足
这 些 举 措 在提升 当 地 服务水 平 的同 时 ,由 于同 一制 度 在各地 标准不 一,增 加 了保险公司为 适 应 各地监管政 策 需 付 出的成 本,也使 保险公司难 以建 立 统一集 中的服务模 式 和 标准,不 利 于公司服务水 平 的提高
(2 )实现保险监管目 标的需 要 保险监管的主要目 标就 是保护 投保人、被 保险人和 受益人的利 益
国际 保险监督官 协 会制 定的保险监管核 心 原 则 第 2 5 条明 确 规定:监管机 构 应 对本国内的保险公司和 中介 与 客户进行业务活动制 定需 要达 到 的最 低 标准
近 年来,保监会强 调 要把 保护被 保险人利 益放 在更 突出的位 置 ,要求保险公司不 断 改 善 服务质 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