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 0 1 3 年修订) 发布日期:2 0 1 3 年 1 1 月 2 8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实 现 小 客 车 数 量 的 合 理 、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 客 车 数 量 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 客 车 实 施数 量 调控和配额管理 制度
小 客 车 年度增长数 量 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 客 车 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 理 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 本市小 客 车 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 统 称 单位) 和个 人 需要 取 得 本市小 客 车 指 标(以下 简 称 指 标) 的 ,应当通过 摇 号 方 式 无 偿 取 得
本市机关、全 额拨 款 事业单位不 再 新 增公务 用 车 指 标
营 运 小 客 车 指 标单独 配置,具 体配置方 式 另 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 小 客 车 数 量 调控的 统 筹 协 调工 作 ,并 组织实 施小 客 车 数 量 调控的 政策 、措 施
公 安 、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 布、摇号的组织和公 示等工作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