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修正) 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 第四章 离婚 法条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诉讼外调解和诉讼离婚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本条作了补充完善,主要是增加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以便于司法审判中更准确地适用婚姻法有关诉讼离婚条件的规定。这条规定的修改,并 没 有对1 9 8 0 年婚姻法规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内容作实质 性 修改。 一、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其依 据 来 源 于本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种调解属 于民间 性 质 。“有关部门”在 实践 中一般 是当事人所 在 单 位 、群 众 团 体 、基 层 调解组 织 等。由这些 部门进行调解,符 合 当事人的非 讼心 理和社 会 生 活 中的传 统 习惯 ,易 于当事人认 可和接受 。也由于调解人一般 对当事人的情况 比 较 了解,便于做 好 思 想 开 导工 作,缓 解夫妻间 的矛 盾 ,有助 于妥善、及 时 地化 解离婚争 议 。 对于离婚纠 纷 ,诉讼外调解并 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 经 程 序 ,也 不是诉讼前 的必 经 程 序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也 可以在 接受 调解后 随 时 退 出调解。调解前 不能 “强 拉 硬 拽 ”,调解中也 不能 “强 加于人”。因此 ,经 过 调解可能 会 出现 不同的结 果 :一种 是双 方的矛 盾 得 到 化 解,重归于好 ,继 续 保 持 婚姻关系 ;第二种 是双 方都 同意 离婚,在 子 女和财 产 问 题上 也 达 成一致意 见 ,采 用协 议 离婚的方式 ,到 婚姻登 记 管 理机 关办 理离婚登 记 手 续 ;再 一种 是调解不成,一方坚 持 离婚,另一方则 坚 持 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