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9 页 《担保法》案例解析 【案例一】不动产抵押的转让效力 【案情】甲公司将自己 1 0 0 亩土地抵押给建设银行用于贷款担保
在抵押期间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合同转让价款为 7 0 0 0万元(7 0 万元/亩);甲公司承诺:土地抵押在不影响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办理解押手续并保证该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被行政机关限制
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3 0 %的违约金
银行得知上述情况后,函告甲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乙公司在支付了2 1 0 0 万元后,要求办理 3 0 亩土地的过户手续
甲公司既没有解押、也没有协助办理过户
后甲公司依据《物权法》第 1 9 1 条第 2 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依据《物权法》第 1 9 1 条第 2 款的规定,判决合同无效;二审法院认为转让合同并没有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判决合同有效,并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解析】1 、转让合同是债权文书,是物权变动的依据,本身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 、在不动产抵押状态下,法律并不限制抵押物的合理流转,目的也是发挥物的效益; 3 、《物权法》第 1 9 1 条第 2 款的规定的“不得转让”,是指物权变动,而不是指不能签到合同
如果甲公司不解押的话,将无法办理土地的过户
4 、如果债权人银行同意的话,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然后将土地以乙公司的名义重新办理抵押
第 2 页 共 9 页 【案例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 2 0 0 5 年1 2 月1 5 日,工商银行与王加德(佳德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加德因购买商品房向该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