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说明 (一)资质申请及审核 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 号,以下简称新《特级标准》)实施前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原特级企业),以及符合新《特级标准》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按新《特级标准》申请特级资质。 [说明]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是指:于2007 年3 月13 日颁布并施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 [2007]72 号),以下简称新《特级标准》, 2001 年颁布并施行的特级资质标准简称“原《特级标准》”。新《特级标准》明确了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10 个类别的特级资质标准的具体内容,即企业资信能力(4 项主要指标)、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5 项主要指标)、科技进步水平(5 项主要指标)、代表工程业绩(按照各类别要求的指标)、承包范围(4 个条款)。 2、原特级企业应在201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提出特级资质申请;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 年 3 月 13 日前保留其原特级资质。 原特级企业2012 年 3 月 13 日之前未提出特级资质申请的,2012 年 3 月 13 日后其特级资质自动失效,我部将注销其特级资 2 质并予以公布。 [说明]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为原特级企业提出特级资质申请的最后时间,是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 159 号部令,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函[2009]178 号)中有关特级资质过渡期申请的规定确定的。 201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原特级企业提出特级资质申请,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应在2012 年 3 月 13 日之前出具同意保留同类别一级资质的声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类别资质。 3、 申请多类特级资质的,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应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总数不需叠加计算;每增加一类特级资质申请,企业建筑业营业税增加5000 万元;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人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相应设计资质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