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 一.总则 1、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防爆电气的标准和规定,提高机电职工对防爆电气防爆性能的认识,载实际工作中便于掌握运用标准,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气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消灭电气失爆,实现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
2、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7 条和第 444 条的要求
(详细内容见附注) 3、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4、防爆电器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准许入井
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7、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性能检查: (1)、防爆电气的维修工(兼职防爆检查员),对自己所管辖的防爆电气设备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2)、专职防爆检查员对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两次
对低瓦斯矿井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3)、专职和兼职防爆检查员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防爆检查工作的需要
(4)、必须对设备周围的环境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工作
(5)、防爆检查工在井下检查电气设备时,应与所在区域负责人或维护人员一起检查,不得单独一人作业
(6)、安装地点是否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壳有无缺损
(7)、安装是否牢固可靠,有无歪斜及震动现象
(8)、需停电检查时,首先确认在无负荷的情况下将控制开关打至零位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检查
(9)、需打开隔爆外壳检查时,必须先测瓦斯浓度
瓦斯浓度在 1%以下方可打开隔爆外壳,经验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