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接地故障保护 (Ⅰ)一般规定 第4.4.1 条 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应能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
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移动式、手握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4.4.2 条 防止人身间接电击的保护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时, 可不采用本规范第4.4.1 条规定的接地故障保护
一、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Ⅱ类设备); 二、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三、采用安全超低压; 四、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五、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注:Ⅱ类设备的定义应符合《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的规定
第4.4.3 条 本节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所保护的电气设备, 只适用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Ⅰ类的电气设备
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UL)为 50V
注:Ⅰ类设备的定义应符合《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的规定
第4.4.4 条 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 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一、PE、PEN 干线; 二、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三、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四 、 条 件 许 可 的 建 筑 物 金 属 构 件 等 导 电 体
上 述 导 电 体 宜 在 进 入 建 筑 物 处 接 向 总 等 电 位 联 结 端 子
等 电 位 联 结 中 金 属 管 道 连 接 处 应 可 靠 地连 通 导 电
第 4. 4. 5 条 当 电 气 装 置 或 电 气 装 置 某 一 部 分 的 接 地 故 障 保 护 不 能 满 足 切 断 故 障 回 路 的 时 间 要求 时 , 尚 应 在 局 部 范 围 内 作 辅 助 等 电 位 联 结
当 难 以 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