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受害人终生残疾护理费的计算 有些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全部或部分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终生护理,会产生高额的护理费
对这部分护理费如何计算,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大难点,而对受害人来说也是其最大利益所在之处,因此分析这类案件中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和依据有重大意义
根据真实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0 年 2 月 28 日上午,李某乘坐杨某驾驶的小客车前往杭州
当该车行至沪杭高速公路主车道处时,杨某突然发现前方主车道与停车道之间停了一辆车(该车系高速公路急修车,发生故障后停于此,设有警示标志),杨某将车拐至超车道时,被同向行驶的邓某驾驶的金龙大客车撞翻,致张某受伤住院331 天,发生医疗费74 万元
张某出院后,又在镇卫生院治疗中发生医疗费1579 元
经某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鉴定,张某构成二级伤残
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
鉴此,前后三次主持调解,邓某和杨某对赔偿医疗费、误工工资、住院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均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张某提出的今后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致调解以失败告终
为此,张某及其父母、子女,将邓某和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伤残补助、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 60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中,邓某和杨某对赔偿医疗费、误工工资、住院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均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张某提出的今后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致调解以失败告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今后护理费是否应予赔偿及如何计算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误工工资,住院护理费均应赔偿,但是不必赔偿今后护理费
因为,对于残疾的原告,被告已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其作用就在于对原告因生活不能自理所需的护理费用的补偿,因此不必专门赔偿今后护理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既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又需赔偿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