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 第 1 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2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
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格式、内容、编号和制作要求由交通运输部规定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六条 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第七条 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