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0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参加安全培训人员包括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居委会或社区) 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 企业注册安全主任以及其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 依法组织、 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范围第五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 (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和颁发的资质证书。第六条取得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承担中央在浙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全省矿山、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下同)特定范围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人员及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工作; 承担三级、 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承担高级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资质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承担除规定须二级资质培训机构培训以外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中级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取得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