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一)关于探亲范围和条件方面的问题1.问:《重庆市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2.问: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待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并已转正的工作人员;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3.问:工作人员能否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界限怎样划分
答:一般说来,工作人员凡是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点,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就算是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
具体办法,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根据当地交通状况和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4.问:《实施意见》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父母死亡后,抚养工作人员自幼长大,现仍由工作人员直接供养的亲属”
答:一般是指工作人员自幼父母双亡,或者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十六岁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抚养,现由工作人员直接供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抚养工作人员自幼长大的亲属
5.问:父亲或母亲死亡,弟、妹年幼,母亲或父亲又未工作,靠哥姐等其他亲属的经济来源解决全家人的生活,现母亲或父亲去世,已工作的弟、妹是否可以去探望哥、姐
答:母亲或父亲死亡,弟、妹不能享受探望哥、姐等其他亲属的待遇
6.问:《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工作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的配偶同居一地,应当怎样掌握
答:工作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居住在同一城市,路程较近,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配偶同居一地
这类工作人员在按规定探望配偶时,能够同时解决探望父母的问题,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