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国家财产的物权法地位 内容提要:国家财产包括不能进入或者尚未进入民事领域的财产(包括为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与进入民事领域的财产两部分
国家通过投资或者拨款而进入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财产,除公有物及公用物之外,国家即丧失其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归国有企业等私法人或者行政机关等公法人享有,国家享有投资人或者设立人的权益
国家所有权或者由宪法或其他公法直接创设,或者关涉公共利益,故其性质为公权而非私权,不具备私权特征且基本不适用物权法的具体规则
民法为私法,重在保护私的利益,公法领域的国家财产应由公法加以规定和保护,国家财产神圣不应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社会的和谐,必须建立于各种利益冲突的平衡基础之上,其中,各种财产利益的平衡,是建立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基本条件
物权法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在宪法原则的指导之下,确认和保护民事领域中的合法财产权利,通过建立一整套有关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确认和保护的具体规则,使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能够获得法律上的稳定和安全,使财产的交易安全能够获得保障,从而促进中国社会经济秩序的协调、巩固和进展
为此,正在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实行了对各种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但是,这一原则受到某种尖锐的批判
有人认为,这一原则违反了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论据和思路是:我国宪法第 12 条和民法通则第 74 条均规定了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物权法草案删除了这一规定,主张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实行同等保护,由此否定和破坏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妄图走资本主义道路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应否写入物权法并作为其基本原则
国家财产与集体财产及个人财产在物权法上是否具有平等地位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直接关涉到对物权法乃至民法的基本性质的认识
一、国家财产及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及其法律特征 (一)国家财产的含义及其存在形态 首先必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