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浙财法字〔2005〕7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于200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及财政监督领域的一件大事,对纠正和查处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条例》在全省财政系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根据财政部的有关精神和厅领导的指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部门既是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在职权范围内有权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但同时财政部门也有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对其违法行为同样要依照《条例》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处分
由此可见,《条例》是悬在我们广大财政干部头上的一把“双刃剑”,它的贯彻实施对我省各级财政工作影响极大,与我们各级财政干部关系密切
要贯彻落实好这个《条例》,首先各级财政部门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各地要把《条例》的学习培训作为2005年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条例》,正确理解和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做学法、懂法、自觉遵守财经法纪的表率
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好本单位学习培训的实施方案,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和培训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财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要在2005年6月底之前完成对本单位财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同时,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要结合新会计制度的培训抓好对《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使广大财务会计人员都能及时学习和了解《条例》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