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为了扩大生产等需要发生这样那样的借款,由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标准不明确,因借款而发生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成了一些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手段
因此,为了增强企业会计报表的可比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多次颁布法规规范借款费用的处理:1992年颁布了《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94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征求意见稿)》,2000年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旧准则》),2006年颁布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对规范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遏制企业粉饰会计报表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对借款费用资本化应用时应考虑的因素、会计处理方法等进行探讨
一、借款费用新旧准则的对比《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核算方面与《旧准则》相比有很大改变,现就新旧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方面的差异作以下比较分析
新借款费用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旧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自己购买或建造的固定资产、委托其他单位建造的固定资产),而对发生的存货等资产的借款费用则不能予以资本化
在新准则中扩大到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购建或者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等除了固定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
新借款费用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旧准则只允许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可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新准则规定,除了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之外,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对象和范围的扩大,更能反映交易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