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购销合同印花税篇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深地税发 [XX]97 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 XX〕97 号各有关单位:为强化税收征管, 解决印花税征管难题,我局制定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XX〕150号)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指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核定依据和核定比例确定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是本办法所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
第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有权对其印花税进行核定征收:(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者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但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是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四)其他依法应当核定征收印花税的
第五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税目、核定依据、 核定比例,依照本办法附件一《深圳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