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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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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应然”和“实然”的不同。即,法理学是以“实在法”为基础进行研究的,法理学研究局限于“事实”领域。而法哲学是以“应然法”为基础进行研究的,它侧重于“价值”领域。法哲学与法理学都是法学的理论学科,它们都以法学的一般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由于考察中角度不同及运用方法上的差异,自身的使命和任务自然就不同。法哲学注重批判,法理学注重建设;法哲学自觉重视对自身的反省,法理学注重体系的建构;法哲学注重对法理念的不断追问,法理学则把法哲学的研究成果当作应然的概念加以接受并以之为自身体系的逻辑前提。法理学和法哲学只不过是传统西方哲学语境中两种不同的法学理论而已。法学理论本身离不开一定的哲学语境。部门法理学具有法理学的品格,它与部门法的一般知识不同,部门法理学研究的重要使命之一是要评价与超越实在法,而部门法的一般知识则立足于现行法律知识的理解与传播。用德国人的话来说就是,部门法理学不应当是法教义学。部门法理学是法理学与部门法学间的交叉学科,不是哲学与法学间的交叉学科,也不是法哲学也部门法的交叉学科。这里的“部门法”一词是广义的,它不仅指“不同的法律分支知识”,也指对法律运作过程与技术进行研究的法学分支,例如,它可以是民法、刑法、诉讼法的理论,也可以是立法学、司法学的理论。它的主要内容当包括:(1)部门法的一般理论;(2)法律生命中某一阶段的理论:立法学、司法学,及其更细一层次的问题;(3)某一法律概念在部门法中的意义及某一部门法特有的一般性概念研究,例如,宪法权利、民事义务、刑事责任、惩罚、物权、犯罪等等;(4)学科反思性问题。部门法理学应当有相当的包容性,为学者不同的研究旨趣留下充分的空间。选择“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当然不是绝对的“对或错”的选择,而是那个更好的问题;同时,我的结论受到我的研究方法的局限:它主要是描述的、实然的——是“以实求名”,而不是“循名质实”——不是应然的,因此,我的结论并不排斥“部门法哲学”研究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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