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劳 动 合 同 书用人单位: ************有限公司劳动者: ******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签 约 须 知1、《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信息真实、有效
3、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5、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名称:******(以下称“甲方”)性质(类形):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劳动者姓名: **** (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户籍所在地: ***** 邮政编码: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紧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