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云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12024 年 4 月 19 日云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云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稳定,促进新农村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渝府发〔 〕149 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阳府发〔 〕3 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低保),是指政府对持有我县常住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和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六)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级负责制 县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和管理工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根据农村低保工作需要,每年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农村低保工作的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奖励等。 县统计、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教育、扶贫、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对象的调查、复核、公示和低保金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办申请书接受、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鼓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和服务。 4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六条 凡持有我县常住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它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