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互助县农村奖励性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互助县农村奖励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鼓舞有条件的农民依法依规加快建设自用住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确保农村自建房屋达到建设标准,提高房屋的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城乡规划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青海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青海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考核(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享受农村奖励性住房补助资金的农村自建住房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政府适当给予奖励性补助政策,引导具备建房实力的农民加快建设自用住房;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合理编制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地方特点、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引导农民建设安全节能环保有用型住房,带动村庄面貌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加强与相关惠农支农政策的衔接,有效整合政府、金融、信贷和农民等各方面的资源优势,实现农村住房建设投资多元化,有效促进农村消费;依法加强农民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房管理,法律规范运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包括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