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1999-09-08 穗劳关[1999]7 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用人单位: 为加强本市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当事人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本局制定了《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程序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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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程序规范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的相关程序规范如下: 一、劳动合同变更程序 1.符合《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当事人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填写《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一),并及时送交对方,由对方当事人在《通知回执》上签收; 3.被通知方接到《通知书》后,应在七日内就是否同意变更劳动合同书面答复通知方
逾 期不 答复 的,视 为同意按 对方的要求变更劳动合同; 4.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就变更的条件和 内容 进行协 商 ;经 协 商 达 到一致 意见 的,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 议 书》(附件二 );一方当事人不 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或 经 双方协 商 不 能 就变更劳动合同达 成 一致 的,双方应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但 符合《规定》第二 十二 条第(一)款 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 定一方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部 分 条款 的条件和范围 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 ,当约 定的变更条件出 现时,当事人可以按 照合同的约 定变更劳动合同,并按 规定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 议 书》
6.《变更劳动合同协 议 书》一式 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