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产品仓储合同(液体) 存货人(甲方) :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 保管人(乙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化工产品仓储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仓储场所及条件 1
乙方同意提供其依法所有的位于 的 罐区,作为储存甲方本合同约定化工产品的保管场所
乙方应当保证提供上述保管场所内的仓储设施及附属设施已通过安全、消防等部门核准并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具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对用于储存甲方危险化工产品时,乙方所提供保管场所应符合委托保管产品的安全要求,并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许可
乙方承诺上述提供给甲方的保管库容不少于 m3,不超过 m3
乙方配备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危险化学品保管的上岗资格及相关专业素质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保管场所及保管条件,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保管标的、数量、存储罐区 编号 产品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存储罐区 第四条 保管物的质量及检验 1
质量 甲方承诺交付乙方保管的化工产品,产品质量符合 标准
检验 ( 1)对甲方交付的化工产品,在入库前,乙方有权对其质量进行检验,检验项目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乙方的质量检验设备应经有检定资质的单位检定合格并在有效周期内,检验人员应具有上岗资格;乙方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的,第三方应具备相应检验资质
( 2)乙方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及地点: ①用汽车运输的液体化工产品,应在运输车辆到达保管场所 小时内抽取/保留样品进行检验
②以船运方式到达的化工产品,在到达指定泊位后 小时内抽取/保留样品进行检验
( 3)非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迟检验或重复检验超过规定的检验期限,造成压车、压船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