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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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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 号 颁布时间:2005.06.06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已经2005 年 5 月 31 日市人民政府第3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五年六月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一 )不满35 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 (二 )35 周岁以上不满45 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账户; (三 )45 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 (四 )不满70 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账户; (五 )70 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 前款所列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 )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 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 万元至4 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4 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 )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 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超过3 万元至4 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3.超过4 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 )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 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 万元至4 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3.超过4 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 )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本条第一款所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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