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 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4 年6 月3 日市人民政府第4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8 月1 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安顺 2014 年6 月24 日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 负 责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 合统 筹 、监督、协调工作,具 体 负 责 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 面 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 负 责 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 面 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市容 行政主管部 门 负 责 民用建筑供 热 方 面 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 改、财 政、统 计、农 村 工作等行政主管部 门 按照职 责 负 责 民用建筑节能的相 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 人民政府负 责 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 织 领 导工作
第五 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 负 责 编 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 项 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 项 规划的主要指标应 当 纳 入 国 民经济 和社会发 展 规划
市和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 根据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