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 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4 年6 月3 日市人民政府第4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8 月1 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安顺 2014 年6 月24 日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 负 责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 合统 筹 、监督、协调工作,具 体 负 责 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 面 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 负 责 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 面 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市容 行政主管部 门 负 责 民用建筑供 热 方 面 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 改、财 政、统 计、农 村 工作等行政主管部 门 按照职 责 负 责 民用建筑节能的相 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 人民政府负 责 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 织 领 导工作。 第五 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 负 责 编 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 项 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 项 规划的主要指标应 当 纳 入 国 民经济 和社会发 展 规划。 市和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 根据专 项 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 工作计划。 第六 条 新 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 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 任 由 建设单 位 承 担 。设计单 位 、施工单 位 、监理单 位 、检 测 单 位 、施工图 设计文 件 审查 机 构 等单 位 及其相 关人员 ,按照规定承 担 设计、施工、监理、检 测 、施工图 审查 等方 面 的建筑节能责 任 。 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