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2 0 1 2 .7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障本市蔬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社区菜市场(以下简称"菜市场")的规划、建设,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菜市场的规划、建设和菜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以零售形式销售蔬菜等主副食品的经营场所,主要经营蔬菜、水果、肉禽蛋、粮油及其制品等。场内蔬菜经营区营业面积应不少于全场总营业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基本原则)菜市场属于公益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菜市场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的原则规划建设,确保菜市场功能不变。 菜市场应当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经营管理,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第四条 (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蔬菜供应工作,统筹菜市场规划布局,确定管理目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具体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组织实施,保证菜市场建设管理资金。 第五条 (职责分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菜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菜市场网点管理机构代市政府持有菜市场所有权,具体负责菜市场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规划、发展改革、国土、建设、工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市政市容、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规划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商务、发展改革、国土、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菜市场总体布局规划,并将菜市场布局规划纳入本市城乡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菜市场总体布局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的详细布局规划和选址。 菜市场布局规划原则上每 5 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七条 (规划编制原则)编制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便民利民。菜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二)总量合理。菜市场数量、规模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协调发展。菜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八条 (配套指标)新建居民区按照住宅建筑面积 2 %的比例规划建设菜市场,菜市场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使用权归区(县)人民政府。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居民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