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股权强制执行的理论反思与难点讨论 顾建亭高倩倩 【提要】股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股权的强制执行是股权强制转让的一种。被执行人拥有的股权或投资权益是其所有财产的一部分, 股权强制执行能够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从日益增多的股权执行案件的司法实践看, 现行法律、 司法解释对股权执行的规定还不够深化、 明确, 可操作性不强, 同时由于股权转让牵涉到多个利益主体, 为充分平等地保护各方利益主体以保障股权转让工作得以公平公正、 有序高效地开展, 当前需要立法机关尽量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形成一个完整严密又有利于法律规范操作的制度体系。 一、 股权强制执行的理论反思及立法进程 (一)股权为强制执行标的的理论依据 1、 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 股权是股东权利的简称。从法律概念上讲, 股权能够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一般均为财产性权利, 如股份转让权、 分红权、 剩余财产分配权、 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主要指参加公司事务的权利, 如提案权、 表决权、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权。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股权实质上是剩余索取权, 股东行使股权是以猎取财产性利益为终极目的, 非财产性权利的行使只是最终获得财产性利益的手段而已。因此, 从本质上看, 股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同时, 股权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 她人因而能够成为股东并享有股权。股权既为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 依据法理, 一项财产, 既然能够转让, 当然能够强制执行。因此, 不论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的股权, 和其它财产权一样, 都能够作为执行标的。需要说明的是, 对于有限公司来说, 由于其浓厚的人合色彩, 注重股东的个人信誉、 能力和股东之间的相互关系, 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股东利益(优先购买、 非股东的加入)问题, 因此在强制执行股权时, 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公司人合性的一面。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2、 私法自治原则并不绝对排除国家干预 在公司法上, 公司自治和政府规制(包括司法干预)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公司自治、 契约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治和自由, 须在不损害她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进行;否则, 政府既有权也应当干预, 以维护她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结合强制执行的本意, 我们能够进一步得知: 在一般正常的经济活动中, 当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愿为民事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