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 及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细 则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 , 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 改 造 和 生 态 环 境 改 进 , 保 护 文 物 古 迹 和 历 史 街 区 。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 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 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 细 则 所 称 被 拆 迁 人 , 是 指 被 拆 迁 房 屋 的 所 有 人 。 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 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拆迁管理办) 负责本市新城区、 碑林区、 莲湖区、 雁塔区、 未央区、 灞 桥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工 作 。 临潼区、 阎良区、 长安区和市辖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区、 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 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并接受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市拆迁管理办的业务指导。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规划、 建设、 土地、 市政、 公安、 工商、 教育、 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 职 责 , 协 同 做 好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工 作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实施房屋拆迁, 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 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 , 不得挪作她用。 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 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前, 应当与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未经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 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该银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