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19号)各地(市)职改领导小组、地(市)教委: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闽职改字C1993)18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职改字[1996]74号)和国家教委《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小学实际情况,现就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聘范围对象1.现在小学(幼儿园,下同)从事教学工作(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督导)的教师,已具备小学教师榴应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相应教师职务
上学年度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师,若离退休时已达到本文所规定的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最低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其他任职条件,又尚未有机会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3.申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未满一年和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列入评审范围及违反国家有关政策不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列入评审范围对象
二、加强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导向,坚持标准,保证评聘质量
1.依法实施,不断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及学校要围绕贯彻落实《教师法》,认真执行《试行条例》,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要继续做好依法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自觉性,坚持法定的原则、法定的任职条件和法定的评聘程序实现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广大教师的职务意识、竞争意识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
2.坚持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
通过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着力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
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促进教师培训进修,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