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的注意事项 一、有效性审查 1 、采矿许可证的时效性 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般在半年内可以进行矿山储量报告评审。超过半年时,应有矿管处同意延续登记的意见。如果勘查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编制报告合同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交报告时间超过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时间,在采矿许可证到期一年内视为有效。但提交报告时,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时间在一年以上,应有矿管处同意矿山延续登记的意见。对于报告质量差,修改难以到位时,修改时间过长,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时间在一年以上时,同样在备案时要有矿 管处同意矿山延续登记的意见。凡修改超时的,一律要重审。 2 、有效范围审查 采矿许可证确定的范围是三维的。评审过程中,大家对平面范围很注意,但高程范围往往重视不够,通过会审和矿山意见返馈,已有多个报告资源储量估算不在准采高程范围内或部分超出准采高程。 对于资源整合矿山,应有省厅对矿界范围的批复意见。 从 2 0 1 1 年起,所有的资源储量报告应符合 8 0 西安坐标 2 系统要求。对于采矿许可证上是 54 北京坐标的,在报告文字中把两个坐标系统标示出来,图件要用 80 坐标系统表示。 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1、勘查资格 2010 年 6 月 9 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国土资发[2010]86 号),明确了“具有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具有乙级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只能从事本类别预查、普查、详查阶段的矿产勘查工作;具有丙级矿产勘查资质地勘单位,只能从事本类别预查、普查阶段的矿产勘查工作”。从 2011 年起开始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评审时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2、有关规范 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评审,应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 号)要求进行。该通知所附的“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 编写提纲强调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必然性的论证并进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对比。而“初审意见”编写提纲第二点是对项目选址与设计方案科学合理性审查,结论中应该有体 3 现。不能与以往一样,评估时人为的划2 0 0 米或1 0 0 0 米,此范围内就是压覆的资源,分割结算后就是要备案的压覆资源储量。请各位评估师在评审时执行好新的要求,即强调有论证的过程。如一个旅游项目在谷地搞建设,而坡地视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