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
第二章 实施准备 第七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 (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 (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 (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 (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