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三部门领导讲话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34号)字体大小:[大][中][小]发布时间:2010-06-0115:27:56阅读次数:544皖人社发[2010]34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重大决策,省政府于2010年4月30日召开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部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同志在会上作了发言。现将三部门领导同志讲话材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在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陈运才(2010年4月30日)同志们: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决定召开这次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全面的动员和部署。等一会,海嵩副省长将作重要讲话,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扎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受刘莉厅长委托,就做好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有关问题作一发言。一、《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实施意见》遵循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逐步形成完善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和有力的经费保障机制的具体要求,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经国家人社、财政、卫生三部门备案同意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下发各地执行。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和掌握,我对实施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作些说明。(一)关于实施范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明确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这与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的规定是一致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鉴于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和乡镇从事计划生育服务人员中普遍存在既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又从事基层医疗服务的相互兼职现象,很难加以区分,实施中只能统一按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来确定。(二)关于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确定《实施意见》规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具体核定办法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关于绩效工资总量,按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各地按中央纪委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规范津贴补贴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7]15号)文件要求,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统筹考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待遇提高的部分,一并纳入总量。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单位原有的改革性补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取消,符合国家规定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三)关于绩效工资的分配1.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部分占70%,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部分占60%,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项目和标准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按月发放。各市、县(市、区)在制定项目和标准时,可结合本行业特点合理确定。2.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性部分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是单位搞活分配的重点,可设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在分配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分配办法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