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规定 质量控制处 质字( ) 第17 号原煤的卸船堆放使用及煤吐渣的管理规定1 目 的为法律规范原煤的管理, 保证卸船、 堆放和使用过程受控, 进一步做好煤料对口工作, 保证窑工况、 熟料质量稳定, 以及节能降耗, 确保煤磨吐渣得到充分利用, 特制定本程序。2 范 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进厂原煤及煤磨吐渣的堆放和使用管理。3 职 责3.1 供销处负责原煤供货信息提供和反馈。3.2 质控处根据配料要求, 负责原煤堆放和使用。并负责指导制造分厂做好煤磨吐渣的搭配使用及处理。3.3 装运分厂负责按质控处通知堆放进厂原煤和信息报告。3.4 制造分厂负责按质控处通知取用原煤, 以及负责煤磨吐渣的处理与搭配工作。3.5 生产处负责煤的堆放协调管理及吐渣的现场监督与管理。4 工作流程4.1 原煤的卸船及堆放使用管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4.1.1 供销处每日提供芜湖海螺物流公司的”煤船预报表”给质控处, 以便于质控处掌握未来的煤质动态, 控制大宗原材料进厂品质, 预先做好煤料对口工作。4.1.2 供销处每日下午根据煤船动态及到港情况, 填报”大宗材料到货情况及预报”, 报告明确在港和在途煤船情况, 经过公司局域网传递到生产处、 质控处、 装运分厂。4.1.3 煤船到码头报港后, 装运分厂码头局控人员及时通知生产处, 生产处负责按《煤炭验收培训分析管理办法》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到港煤船进行各种验收。4.1.4 质控处按集团股份公司下发的《外购原燃材料验收管理办法》及时到码头或锚地进行船上取样, 做好煤质船前质量验收工作。供应部明确不需进行船前验收的煤炭, 供销处应及时通知质控处。4.1.5 质控处对船前样应及时分析, 工业分析检验结果在 48 小时内经过公司局域网反馈供销处, 供销处再将检测结果反馈股份公司供应部, 明确对该船作出是否卸船的答复。4.1.6 对供应商异议需共同取样的, 供销处负责联系, 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 决定复取船前样或卸船皮带样, 共同取样质控处必须有领导参加, 供销处也须派人参加共同验收, 确保样品的准确性和代表性。4.1.7 对于有异议的船供销处根据供应部的回复, 通知生产处决定是否卸船, 并在”大宗材料到货情况及预报”的备注栏中标注”暂不卸船”, 若煤质异常质控处有权通知供销处、 生产处暂停卸船, 供销处负责报告供应部做出相关处理, 在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卸船。4.1.8 生产处对已明确卸或不卸的煤船, 在每日”大宗原材料入库安排表”中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