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2024 年 4 月 19 日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四川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第 27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校档案,是指高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高校档案工作是高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必须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进展规划
第四条 四川省教育厅主管全省高校档案工作,四川省档案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全省高校档案工作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高校档案工作由高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进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学校其它工作同步进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进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讨论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它重大问题
第六条 主管档案工作校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实施学校档案工作中长期进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组织、协调学校档案机构和全校各单位的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和科学进展;(三)贯彻、执行学校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为学校档案工作的进展制造良好条件;(四)监督、检查学校档案工作,组织、开展学校档案工作评估
第七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档案工作法律规范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