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 大金管发【2011】1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金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土地房屋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新区管委会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新区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辖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 到 举报 的有关部门应当及 时 核 实、处理
监察 机 关应当加 强 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 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 条 为了落 实新区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的需要,确 需征收房屋的,由 新区管委会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 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 条规定,确 需征收房屋的各项 建 设 活动,应当符 合国民经 济 和社 会发展 规划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城 乡 规划 和专 项 规划
制定国民经 济 和社 会发展 规划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城 乡 规划 和专 项 规划 ,应当广 泛 征求 社 会公众 意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