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对英美法上LIEN 制度的误解及LIEN 的本意探源(下) 孙新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三)法律上的Lien 1.约定之lien 约定之lien 或意定之lien 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通过合同约定而设定的,协议或合同的存在是这种lien 的首要的和最基本的特点。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规定的动产担保权益和由各州州法调整的不动产抵押是最常见的约定之lien。 约定的lien 虽是当事方通过合同或协议而设定的,但成文法对其设定、完善、实现顺位和执行等事项有详细的规定。当事方所订立的合同必须在合同法上有效、可强制执行;此外,合同还必须符合调整某项特定担保权益的成文法或普通法的具体规定。《统一商法典》第九编还要求合同除含有设定担保权益的合意以外至少必须描述担保物或担保财产。除此之外,当事方在合同具体条款和lien 的设定及其行使条件上享有充分的自由。 过去,英美法上的动产担保有诸多形式,如质押、动产抵押、附条件销售、信托收据以及应收帐款转让等。每一种担保方式几乎都有规则予以规范。随着新的担保方式的产生,现行法律不得不进行修改。"融资交易的日益复杂性迫使立法机关不得不在我们难以胜任且足够复杂的19 世纪的担保法结构上再添加新的成文法规定。"[33]担保方式的多样性和法律的复杂性常常导致担保合同因用词不准确而被法院宣告为无效。此外,登记机关的不统一又给债权人查阅、了解债务人资信状况带来极大不便。[34]本应促进商业融资的担保法却时常成为商人们进行融资的障碍,因此,卢埃林在起草《统一商法典》时以"担保权益"统一了过去五花八门的各种动产担保方式,在英美动产担保法领域实现了一场历史性的变革。[35] 2.司法程序中的Lien 司法程序中的lien 是在债权人为追索债务而提起的司法程序中产生的。如 attach-ment lien、 garnishment lien 和judgment lien。这种lien 不取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是作为诉讼之后的特定法律程序的后果施加在债务人的财产上的。一般担保权益的附着与完善之间的区别对于多数司法程序上的lien 来讲并无多少实际意义,因为此种lien 可因一个行为或事件而得以完善。 对于胜诉的债权人来说,获得 lien 至关重要,因为这不仅可以使他确立对债务人财产的权利,而且还可以使他就债务人的财产提起执行程序。美国许多州法规定,当胜诉债权人向县司法行政官提交执行令时,只要县司法行政官及时扣押(levy)财产,债务人的财产上便产生了司法程序上的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