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对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 本市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转让的管理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农地转用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市人民政府可委托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定范围内的前述各项工作。 第四条 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外, 其他国有土地必须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各类用地有偿使用时,应首先考虑采用出让方式。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均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六条 土地市场管理的核心内容为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管理、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管理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 依法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土地登记可查询和集体决策等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的六项制度。 第七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土地交易规则的土地交易无效,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有偿使用工作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审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 (三)审议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