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为加强我建筑施工现场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提高建筑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型模板与脚手架施工技术技术名称为智能附着式整体升降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必须经建设部鉴定,安装、升降和拆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实施。使用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验。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管处办理使用登记。(二)临时用电技术技术名称为透明塑壳断路器,电子式和电磁式漏电断路器,电磁式和电子式漏电保护器,具有电路隔离、过载、短路和漏电保护功能于一体的组合电器,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配电箱和开关箱等6项产品技术:1、2011年4月1日起,新开工建筑工程必须使用以上6项产品;之前安装使用的,必须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2、有关单位要严把质量关,不得使用、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配电箱、开关箱和相关电器产品。3、以上产品必须通过CCC安全认证,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标准,并按规定取得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三)垂直运输技术1、技术名称为SC、SS型施工升降机:施工升降机必须是齿轮齿条传动,带有渐近式防坠安全器,其防坠安全器必须每年到具备相应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或原生产厂家进行一次检测标定。施工现场所使用的井字架、龙门架物料提升机必须取得省登记备案证明,有可靠的防断绳、超速安全、楼层停靠等装置,以上产品使用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验。2、施工现场群塔作业防止碰撞防护技术、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和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使用,经调研后在施工现场推广使用。二、限制使用部分(一)水泥预制板临时活动房屋:2011年4月1日起,仅用于单层临时房屋且必须有可靠的防风和防坍塌措施。之前安装使用的,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二)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包括:1、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无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2、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以上各类起重机械限制在我县建筑施工现场使用。限制使用的起重机械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出具合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使用。凡未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限制使用部分的起重机械,自2011年4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一律禁止使用。之前安装使用的,必须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三)人工挖孔桩不得用于软土、易发生流沙或地下水位高的建筑工地。三、禁止使用部分(一)简易临时吊架、自制简易吊篮、大模板悬挂脚手架(包括同类型脚手架)等3种产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律禁止在我县建筑施工现场使用。(二)石板闸刀开关,HK1、HK2、HK2P、HK8型闸刀开关,瓷插式熔断器等3类产品,自2009年5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一律禁止使用。之前安装使用的,必须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三)QT60/80塔机(70及80年代生产产品)、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自制简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物料提升机等3类产品,已在我县建筑施工现场淘汰,任何施工现场不得使用。(四)塔式起重机。QTG20、QTG25、QTG30等型号塔式起重机(自行安装的固定式塔式起重机,无顶升套架及机构、无高处安装作业平台),自2009年5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一律禁止安装使用;之前安装使用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装、使用和拆除安全。(五)扣件式钢管悬挑斜料平台、钢管悬挑梁脚手架,由于使用钢管作为悬挑件来承载平台的荷载,钢管抗弯性、抗滑性差,架体稳定性差,抗风荷载能力差,容易造成架体倾翻,作业人员在平台操作极易造成坠落事故,在设计、搭设和使用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险性大,不符合JGJ33-2001要求。(六)单轨井架物料提升机、扣件式钢管井架,由于机体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