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老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老师资格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发布单位】教育部【发布文号】老师[ ]9 号 【发布日期】 -08-15 【生效日期】 -08-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老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老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 通知老师[ ]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确保中小学老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现将《中小学老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老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仔细执行
扩大改革试点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老师工作司
教育部 8 月 15 日中小学老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老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老师职业准入,保障老师队伍质量,依据《老师 法》《老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进展规划纲要( -2024 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老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老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老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老师职业所必须的教育教学基本素养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承担老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老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老师资格考试合格是老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老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老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老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老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法律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能够报名参加老师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