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市财政设立 XX 省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 XX 省关于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XX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和《XX 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XX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 XX 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评估结果为“较差”或“不合格”或撤消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各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第二章经费额度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根据评估结果,在评估后的三年内(含当年)将获得专项经费资助。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获得不低于 80 万元的专项经费。评估结果为“良好”或“一般”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获得不低于 50 万元的专项经费。第五条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六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